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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非原創(chuàng)(平臺) 發(fā)布時間:2024-10-07 瀏覽量:0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fā)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后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么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并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狀態(tài)不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30日內追認,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構成條件

  1.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

  3.合同經權利人追認,依法生效。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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