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和焦作X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
來源:荊小強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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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分析
一、案件情況:
2016年1月11日被告焦作X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孫XX借款本金、利息共計1146698.4元,約定2017年1月1日前歸還,借款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暫無力償還,原告起訴至法院,在了解案情后代理被告參加訴訟。
二、案件點評:
根據(jù)了解的情況,公司對借款金額與約定利息沒有異議,只是公司因環(huán)保等原因生產(chǎn)斷斷續(xù)續(xù),效益不好,暫無力支付,在開庭前與原告進行了協(xié)商、溝通,把企業(yè)的現(xiàn)狀給原告進行了介紹,原告也表示理解,所以在開庭過程中原告直接把訴訟請求更改為借款本金在借期內(nèi)按照年利率12%主張,逾期部分按照月利率18%主張,起訴前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主張,并且借款的本息只主張到起訴之日,公司類似的案件當天就有六個,數(shù)額達到將近1000萬元,根據(jù)此判決公司每年利息就能減少將近200萬元,因此公司對此案件非常滿意,通過此案件的辦理,使我感到,律師不僅要講法也要講情,坦誠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往往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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