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東***股份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魯1723民初834號
原告:梁**,男,1982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信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律師,河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縣**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A3CEJ**。
法定代表人:韓**,經(jīng)理。
原告梁**與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運費17183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從事運輸生意,2021年8月份原告給被告進行運輸煤炭業(yè)務。運輸完成后,被告未支付任何費用,共欠171837元,被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未給付運費,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山東***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如下證據(jù):1.原告和被告公司經(jīng)理周*微信聊天記錄一份;2.欠條一份。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梁**從事運輸生意,原告梁**在2021年8月份給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運輸煤炭業(yè)務。原告完成運輸后,被告未支付運費,被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運費171837元欠條一份。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償還運費。
本院認為,原告梁**為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運輸貨物,有被告出具的欠條證實,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要求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償還運費171837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主張及訴訟請求放棄抗辯的權(quán)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八百零九條、第八百一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梁**運費171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868元,由被告山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某某
書 記 員 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