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強制拆遷的流程
導讀:
在我國,法治社會正在建設當中,我們鼓勵民眾在有糾紛時,積極去法院起訴,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在拆遷事宜中,被拆遷方顯然是弱勢方,他們在受到相關權益侵犯時,自然而然會想到法院,那么向法院起訴強制拆遷的流程是怎么樣的呢,怎么做又能維護自己的最大利益呢,我們該怎么運用法律武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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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都應當經(jīng)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jīng)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
2、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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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jīng)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的相關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jīng)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xié)議或者履行協(xié)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
1、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nèi)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xié)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起訴期限為3個月,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如果在收到裁決書的3個月內(nèi)不提起訴訟,從屆滿之日起的180日內(nèi),拆遷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房屋了。
法院強制拆遷的時間有很嚴謹?shù)囊?,至少需?個月的時間,不像政府強拆,時間完全由政府決定。法院強制拆遷留給被拆遷人4個月時間,被拆遷人可以利用這4個月的時間阻止拆遷人進行強拆,并且這完全是可以做得到的,當然這個方法不能完全阻止到政府強拆,但對于法院強制拆遷確實是一副不可多得的特效藥,屢試不爽也不為過。
被拆遷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zhí)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執(zhí)行的裁定。
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法院面臨著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執(zhí)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zhí)行方式上的創(chuàng)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guī)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后階段提起執(zhí)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采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看到這里,我也相信你心里應該知道了個大概意思了,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不要用暴力來解決一切事項,因為暴力并不是解決一切的最好辦法。我們要運用法律保護自己。好了以上就是關于向法院起訴強制拆遷的流程的相關內(nèi)容了,你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聯(lián)系我們網(wǎng)站的律師進行解答。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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