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有關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狀況
導讀:
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已成為一個世界性、全球性的熱點問題。為近一步論證我國對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的法律適用,就有必要先從比較法之視角對精神損害的國家賠償之域外狀況進行評析研究。下面筆者僅對一些有代表性的國家的立法狀況及司法實踐進行簡要敘述與分析。
就立法而言,《韓國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標準第5款規(guī)定:“對于生命或身體之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及配偶,以及因身體等受傷害之其他被害人,應在總統(tǒng)令所定之標準內,參考被害人之社會地位、過失程度、生計狀況及損害賠償額等賠償其精神撫慰金。”可見韓國不但承認國家對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對受害人的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之請求也給予法律支持。德國的國家賠償法明文規(guī)定,因國家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應該實行國家賠償?!兜乱庵韭?lián)邦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guī)定:“應予賠償的損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據第7條標準發(fā)生的非財產損害。”第7條的規(guī)定是:“對于損傷身體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嚴重損害人格等非財產損害,應參照第2條第4款予以金錢賠償。”《日本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guī)定,除國家賠償特殊規(guī)定外,國家或公共團體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規(guī)定,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度鹗棵穹ǖ洹酚嘘P精神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國家賠償責任。
就司法實踐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的行政法院,起初判決對名譽、情感等不能用金錢計算的精神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后來逐漸解除了限制,判決行政機關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目前還正逐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法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對父母對于他們的孩子因行政機關的行為導致死亡,要求對感情痛苦進行賠償。法國法院判決該行政機關賠償一千法郎。盡管這只是象征性的,但畢竟開了國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先河。在英美法系國家,不但承認國家賠償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而且賠償的方式也比較多,除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外,還有國家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用來彌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