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車 > 法律知識 > 法律論文 > 刑法論文 > 刑法論文 > 交通肇事罪理論價值評析

交通肇事罪理論價值評析

法律快車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19-08-05 18:06:55 人瀏覽
問題相似?直接咨詢律師 >

導讀:

據(jù)我國官方報道,自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shù)均在10萬人以上,平均每天為300人以上。這個數(shù)目是觸目驚心的。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該法已于今

  據(jù)我國官方報道,自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shù)均在10萬人以上,平均每天為300人以上。這個數(shù)目是觸目驚心的。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該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適用問題,理論界的探討從來沒有停止過。在上述《解釋》出臺后,針對《解釋》的或褒或貶的評論,一時間更是熱鬧非凡。筆者撰寫此文的目的不在于加入此種討論,而在于思考圍繞著交通肇事罪的適用展開的一些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因為筆者發(fā)現(xiàn),不解決這些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圍繞著交通肇事罪的適用的討論不會有令人滿意的結果。

  一、國外圍繞交通事故處理展開的過失理論的演變以及我國關于過失的主張

  什么是過失?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關于過失的理論,先后出現(xiàn)了舊過失論、新過失論及超新過失論。

  舊過失論,也叫傳統(tǒng)過失論,認為過失的實體內容是,如果注意的話,就能預見犯罪結果,而且能夠回避該結果的發(fā)生。[1](P148)舊過失論的特點是重視結果預見義務,認為由于不注意而沒能預見結果是過失的本質。[2](P232)但是,以結果預見可能性為中心的舊過失論可能過于擴大過失犯的處罰范圍。特別是在交通犯罪場合,根據(jù)舊過失論,只要存在結果與因果關系,認定行為人有預見可能性,就要受處罰。但是,由于交通工具本身的危險性,任何人只要駕駛機動車,應該說就存在著預見發(fā)生某種事故的可能性。這樣,舊過失論就接近于結果責任。但是,高速交通工具對于現(xiàn)代文明社會來說,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以舊過失論追究駕駛者的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無異于只得取消高速運輸工具,這顯然會阻礙社會的發(fā)展。因此,在舊過失論的基礎上出現(xiàn)了新過失論。

  即使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結果回避義務,就不成立過失犯。這樣,注意義務的中心,就由結果預見義務移向結果回避義務;而且,將結果回避義務作為客觀的行為基準而設定成客觀的注意義務,使之成為違法要素。這種以結果回避義務為中心的過失論,就是新過失論。[3](P233)根據(jù)新過失論,過失行為是指沒有采取應當采取的某種回避措施。與新過失論緊密聯(lián)系的是被允許的危險理論、信賴原則以及危險分配原則,下面作一簡單介紹。

[page]

  隨著高速交通工具的發(fā)展,礦山、工廠、土木建筑以及科學實驗等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危險行為明顯增多。但這些具有侵害法益危險的行為,對社會的發(fā)展又是具有有用性和必要性的。實施這種危險行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為所必需的規(guī)則,以慎重的態(tài)度實施其行為,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結果,也應認為是合法的。這就是被允許的危險的理論。既然日常生活中存在必要的危險行為,在許多情況下就不能否認有預見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對此都以過失犯論處是不妥當?shù)?。這就給批判以結果預見為中心的舊過失論奠定了基礎。新過失論旨在重視對社會有用的行為,限定處罰過失的范圍。從防止危險的角度來看,并不要求履行100分的結果回避義務,只要求采取60分的回避措施。因為,如果要求駕駛者過度地采取回避危害結果的措施,就會造成交通堵塞,反而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發(fā)展。

  信賴原則自1935年以來通過德國的判例所形成和發(fā)展,具體內容是,參與交通的人根據(jù)交通規(guī)則而行動時,只要沒有特別情況,就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的人也會遵守規(guī)則而行動,如果由其他參與交通的人實施的無規(guī)則的行動致事故發(fā)生,遵守了規(guī)則的行為人就不能被追究對事故的責任。[4](P201)駕駛汽車本來就是具有致人死傷危險的行為,現(xiàn)實中,人們在駕駛汽車的時候,常常會有引起死傷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無論駕駛人員自己怎么注意,總會有魯莽的駕駛人員突然在運輸中會進行不法駕駛,引起事故,這是誰都知道的事實。但是,汽車駕駛人員是不是時刻要提防這類魯莽的駕駛人員呢?如此的話,汽車作為高度發(fā)達的交通手段就會失去其功能。因此,在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隨著交通環(huán)境的改善,其他駕駛人員會采取合適行動的場合,即便行為人事實上能預見到危害結果,也不應該追究其過失責任的見解就出現(xiàn)了。因此,信賴原則,是緩和過失原則的法理。之后,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中被廣泛應用,而且在醫(yī)療以及施工現(xiàn)場等有數(shù)個人參與的活動中也被應用。信賴原則,以信賴他人,發(fā)生結果的危險就會減少的實態(tài)為背景,因此,(1)在行為人自身違反交通規(guī)則,并成為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場合,(2)在能夠預見對方的不合適行動的場合,(3)在不能指望會采取適當行動的幼兒、老人、醉酒者等的場合,在沒有不能期待其他的交通參與人采取適當行動的特別情況的場合,不能適用本原則。[5](P153)

  危險分配的法理所討論的是,在認定過失犯時,對加害人與被害人應分別提出什么注意義務的問題。如果對加害人提出的義務范圍較廣的話,被害人的注意義務范圍就會較窄;反之,如果給加害者提出的注意義務的范圍較窄的話,那么,被害人的注意義務的范圍就會較廣。因此,基于現(xiàn)實社會的要求,應當對危險進行適當?shù)姆峙?。例如,日本在二次大?zhàn)前,有專用軌道的火車、電車對行人造成事故時,行人負擔危險的范圍就相當廣;而一般道路上的汽車對行人造成事故時,基本上是由駕駛員一方負擔危險,但是在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的復雜化,則增加了行人對危險的負擔。顯然,危險分配的理論,是為了限定過失處罰范圍,它與信賴的原則是一種表里關系。[6](P235)[page]

  超新過失論,也叫新新過失論,認為作為認定注意義務前提的預見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體的預見,對危險的發(fā)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懼感就夠了。但此說遭到了批評:第一,此說在面臨未知的危險的場合,刑事責任具有接近結果責任的傾向;第二,此說在面臨不一定未知的危險的場合,通常領域內過失成立的范圍也有擴大的傾向;第三,危懼感、不安感的概念極為含糊,究竟具有何種程度的危險意識才是有危懼感,難以正確認定。現(xiàn)在,支持超新過失論的人并不多,占據(jù)主導地位的仍然是新過失論。[7](P166)

  上面介紹了國外關于過失犯的理論,那么關于交通肇事罪我國現(xiàn)階段理論和實踐中采取的是哪一種過失理論呢?

  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第15條關于過失犯罪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權威教科書認為,所謂犯罪的過失,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8](P116)關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9](P375)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及表述,筆者初步認為,我國現(xiàn)階段在理論上仍堅持的是傳統(tǒng)的舊過失論。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只要駕駛者存在無證駕駛或者超速行駛等過錯,即使根據(jù)“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大陸法系的因果關系理論中的“條件說”, 本不應認為存在因果關系,但往往也會被交警部門認定為駕駛者承擔主要責任。 而且,《道路交通法》第76條規(guī)定,“(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47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等等??梢钥闯?,國外現(xiàn)處于主流觀點的超新過失論以其信賴原則、被允許的危險理論、危險分配理論,在我國現(xiàn)行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必要的體現(xiàn)?;蛟S,有人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道路狀況還較差,行人的交通法規(guī)意識還不夠強。但筆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道路狀況正在加速改善,人們的法規(guī)意識也正逐步增強。行人的交通法規(guī)意識不強,或許提高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宣傳和引導,而不是一味地遷就。由于高速運輸工具在社會生活中正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完善我國交通運輸相關的立法以及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處理中,借鑒國外的超新過失論以代替我國傳統(tǒng)的關于過失的理論勢在必行。[page]

  二、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應否承認“共同過失犯罪”、“過失教唆犯”及“監(jiān)督過失”理論

  有學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不承認它是不切合實際的,也是不明智的。雖然我國刑法至今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解釋》勇敢地向現(xiàn)實邁出了一大步,率先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雖有超越解釋權限之嫌,但卻是十分令人欣慰的?!督忉尅分泄灿袃商幰?guī)定了共同過失犯罪,一處是第5條第2款,一處是第7條。第7條同時確立了過失教唆犯的理論,這對我國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發(fā)展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和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其重要性和理論價值是不可低估的。[10]

  對于上述學者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我國刑法第25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顯然,《解釋》第5條第2款的“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以及第7條的“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明顯違反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jù)我國官方報道,自2001年以來,我國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shù)均在10萬人以上,平均每天為300人以上。這個數(shù)目是觸目驚心的。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該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適用問題,理論界的探討從來沒有停止過。在上述《解釋》出臺后,針對《解釋》的或褒或貶的評論,一時間更是熱鬧非凡。筆者撰寫此文的目的不在于加入此種討論,而在于思考圍繞著交通肇事罪的適用展開的一些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因為筆者發(fā)現(xiàn),不解決這些深層次的理論問題,圍繞著交通肇事罪的適用的討論不會有令人滿意的結果。

  一、國外圍繞交通事故處理展開的過失理論的演變以及我國關于過失的主張

  什么是過失?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關于過失的理論,先后出現(xiàn)了舊過失論、新過失論及超新過失論。

  舊過失論,也叫傳統(tǒng)過失論,認為過失的實體內容是,如果注意的話,就能預見犯罪結果,而且能夠回避該結果的發(fā)生。[1](P148)舊過失論的特點是重視結果預見義務,認為由于不注意而沒能預見結果是過失的本質。[2](P232)但是,以結果預見可能性為中心的舊過失論可能過于擴大過失犯的處罰范圍。特別是在交通犯罪場合,根據(jù)舊過失論,只要存在結果與因果關系,認定行為人有預見可能性,就要受處罰。但是,由于交通工具本身的危險性,任何人只要駕駛機動車,應該說就存在著預見發(fā)生某種事故的可能性。這樣,舊過失論就接近于結果責任。但是,高速交通工具對于現(xiàn)代文明社會來說,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以舊過失論追究駕駛者的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無異于只得取消高速運輸工具,這顯然會阻礙社會的發(fā)展。因此,在舊過失論的基礎上出現(xiàn)了新過失論。[page]

  即使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結果回避義務,就不成立過失犯。這樣,注意義務的中心,就由結果預見義務移向結果回避義務;而且,將結果回避義務作為客觀的行為基準而設定成客觀的注意義務,使之成為違法要素。這種以結果回避義務為中心的過失論,就是新過失論。[3](P233)根據(jù)新過失論,過失行為是指沒有采取應當采取的某種回避措施。與新過失論緊密聯(lián)系的是被允許的危險理論、信賴原則以及危險分配原則,下面作一簡單介紹。

  隨著高速交通工具的發(fā)展,礦山、工廠、土木建筑以及科學實驗等社會生活的復雜化,危險行為明顯增多。但這些具有侵害法益危險的行為,對社會的發(fā)展又是具有有用性和必要性的。實施這種危險行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為所必需的規(guī)則,以慎重的態(tài)度實施其行為,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結果,也應認為是合法的。這就是被允許的危險的理論。既然日常生活中存在必要的危險行為,在許多情況下就不能否認有預見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對此都以過失犯論處是不妥當?shù)?。這就給批判以結果預見為中心的舊過失論奠定了基礎。新過失論旨在重視對社會有用的行為,限定處罰過失的范圍。從防止危險的角度來看,并不要求履行100分的結果回避義務,只要求采取60分的回避措施。因為,如果要求駕駛者過度地采取回避危害結果的措施,就會造成交通堵塞,反而不利于整個社會的發(fā)展。

  信賴原則自1935年以來通過德國的判例所形成和發(fā)展,具體內容是,參與交通的人根據(jù)交通規(guī)則而行動時,只要沒有特別情況,就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的人也會遵守規(guī)則而行動,如果由其他參與交通的人實施的無規(guī)則的行動致事故發(fā)生,遵守了規(guī)則的行為人就不能被追究對事故的責任。[4](P201)駕駛汽車本來就是具有致人死傷危險的行為,現(xiàn)實中,人們在駕駛汽車的時候,常常會有引起死傷結果的預見可能性。無論駕駛人員自己怎么注意,總會有魯莽的駕駛人員突然在運輸中會進行不法駕駛,引起事故,這是誰都知道的事實。但是,汽車駕駛人員是不是時刻要提防這類魯莽的駕駛人員呢?如此的話,汽車作為高度發(fā)達的交通手段就會失去其功能。因此,在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隨著交通環(huán)境的改善,其他駕駛人員會采取合適行動的場合,即便行為人事實上能預見到危害結果,也不應該追究其過失責任的見解就出現(xiàn)了。因此,信賴原則,是緩和過失原則的法理。之后,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中被廣泛應用,而且在醫(yī)療以及施工現(xiàn)場等有數(shù)個人參與的活動中也被應用。信賴原則,以信賴他人,發(fā)生結果的危險就會減少的實態(tài)為背景,因此,(1)在行為人自身違反交通規(guī)則,并成為事故的直接原因的場合,(2)在能夠預見對方的不合適行動的場合,(3)在不能指望會采取適當行動的幼兒、老人、醉酒者等的場合,在沒有不能期待其他的交通參與人采取適當行動的特別情況的場合,不能適用本原則。[5](P153)[page]

  危險分配的法理所討論的是,在認定過失犯時,對加害人與被害人應分別提出什么注意義務的問題。如果對加害人提出的義務范圍較廣的話,被害人的注意義務范圍就會較窄;反之,如果給加害者提出的注意義務的范圍較窄的話,那么,被害人的注意義務的范圍就會較廣。因此,基于現(xiàn)實社會的要求,應當對危險進行適當?shù)姆峙洹@?,日本在二次大?zhàn)前,有專用軌道的火車、電車對行人造成事故時,行人負擔危險的范圍就相當廣;而一般道路上的汽車對行人造成事故時,基本上是由駕駛員一方負擔危險,但是在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社會的復雜化,則增加了行人對危險的負擔。顯然,危險分配的理論,是為了限定過失處罰范圍,它與信賴的原則是一種表里關系。[6](P235)

  超新過失論,也叫新新過失論,認為作為認定注意義務前提的預見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體的預見,對危險的發(fā)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懼感就夠了。但此說遭到了批評:第一,此說在面臨未知的危險的場合,刑事責任具有接近結果責任的傾向;第二,此說在面臨不一定未知的危險的場合,通常領域內過失成立的范圍也有擴大的傾向;第三,危懼感、不安感的概念極為含糊,究竟具有何種程度的危險意識才是有危懼感,難以正確認定?,F(xiàn)在,支持超新過失論的人并不多,占據(jù)主導地位的仍然是新過失論。[7](P166)

  上面介紹了國外關于過失犯的理論,那么關于交通肇事罪我國現(xiàn)階段理論和實踐中采取的是哪一種過失理論呢?

  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第15條關于過失犯罪規(guī)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權威教科書認為,所謂犯罪的過失,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8](P116)關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9](P375)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及表述,筆者初步認為,我國現(xiàn)階段在理論上仍堅持的是傳統(tǒng)的舊過失論。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是只要駕駛者存在無證駕駛或者超速行駛等過錯,即使根據(jù)“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大陸法系的因果關系理論中的“條件說”, 本不應認為存在因果關系,但往往也會被交警部門認定為駕駛者承擔主要責任。 而且,《道路交通法》第76條規(guī)定,“(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47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等等。可以看出,國外現(xiàn)處于主流觀點的超新過失論以其信賴原則、被允許的危險理論、危險分配理論,在我國現(xiàn)行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得到必要的體現(xiàn)。或許,有人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道路狀況還較差,行人的交通法規(guī)意識還不夠強。但筆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的道路狀況正在加速改善,人們的法規(guī)意識也正逐步增強。行人的交通法規(guī)意識不強,或許提高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宣傳和引導,而不是一味地遷就。由于高速運輸工具在社會生活中正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完善我國交通運輸相關的立法以及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處理中,借鑒國外的超新過失論以代替我國傳統(tǒng)的關于過失的理論勢在必行。[page]

  二、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應否承認“共同過失犯罪”、“過失教唆犯”及“監(jiān)督過失”理論

  有學者認為,共同過失犯罪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不承認它是不切合實際的,也是不明智的。雖然我國刑法至今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解釋》勇敢地向現(xiàn)實邁出了一大步,率先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雖有超越解釋權限之嫌,但卻是十分令人欣慰的?!督忉尅分泄灿袃商幰?guī)定了共同過失犯罪,一處是第5條第2款,一處是第7條。第7條同時確立了過失教唆犯的理論,這對我國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論的發(fā)展無疑有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和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其重要性和理論價值是不可低估的。[10]

  對于上述學者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我國刑法第25條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顯然,《解釋》第5條第2款的“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以及第7條的“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明顯違反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

溫馨提示:法律問題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如有疑問,建議一對一咨詢專業(yè)律師

拓展閱讀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官網(wǎng)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投訴】功能聯(lián)系刪除
大家都在問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賠償問題首先需依據(j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處理。賠償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jù)事故責任劃分、受害者損失情況等因素判決賠償金額。
  • 對于交通肇事罪的應對,主要手段包括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處理方式需根據(jù)案件的詳細情況,如事故的嚴重程度、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等來決定。刑事處罰旨在懲罰違法行為,而民事賠償則是為了彌補受害者因事故產生的損失。
  •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造成嚴重后果如死亡、重傷或財產損失,并且負主要或全部責任;以及在酒后、無證等特定情形下致人重傷并負主要責任。這些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進行判定。
還有疑問?立即咨詢律師
實時動態(tài)
北京地區(qū)用戶1分鐘前提交了問題
廣州地區(qū)用戶4分鐘前提交了問題
北京地區(qū)用戶1分鐘前提交了問題
廣州地區(qū)用戶4分鐘前提交了問題
#3分鐘內獲得解答 向我咨詢
相關知識推薦
加載中
律師解答動態(tài)
平臺法律顧問團隊
需要根據(jù)當?shù)卣?/div>
綜合律師團隊
綜合律師團隊
13分鐘前
金晚霞基金取出情況需具體分析。從法律角度看,基金取出受基金合同條款、基金運營狀況及監(jiān)管規(guī)定等多方面影響。若基金出現(xiàn)違約、清算或資金凍結等現(xiàn)象,可能導致無法取出。
平臺特邀律師
平臺特邀律師
13分鐘前
涉嫌開設賭場罪,情節(jié)嚴重可能判5年以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下,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未及時處理,將
法律快車咨詢顧問
離婚需要的證件手續(xù)有: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除應當出
平臺特邀律師
平臺特邀律師
10分鐘前
你好,若是個人繳納醫(yī)療保險的,應該到當?shù)厣鐓^(qū)街道的社保服務點,或區(qū)縣一級的社保局(勞動保障局)進行繳納。
我也要提問